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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會--贈與配偶財產課徵遺產稅實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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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課稅原則大變革,黃老師為您解析最新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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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師:
黃振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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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時間:
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 PM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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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地點:
台北市館前路26號9樓A2教室 國際智庫會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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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習費用:NT$
1800
元 |
| 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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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財政部於2025年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主要是為了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意旨。該判決指出,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稱為「擬制遺產」),卻讓其他繼承人負擔遺產稅,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財產權。此原則雖是過渡性規範,卻對繼承案件產生造成許多影響。原則內容包括:擬制遺產部分由配偶獨立負擔稅額,其他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可列入扣除額計算, 但繼承人仍須以其他遺產實際給付配偶請求權金額,不得以擬制遺產抵充……等。以遺產總額6,500萬(含擬制遺產500萬)為例,遺產稅為275萬,則配偶繳21萬,繼承人繳254萬。不僅課稅方式改變,罰則也更為明確。黃振國老師特別針對此原則,以實例全面解析,不僅讓您認識、了解、運用本原則,同時也剖析遺贈稅法的修法方向。
🔔研習內容 🌻一.民法1030-1條之請求權規定與立法意旨 🌻二.遺贈稅法第15條之擬制遺產之要點與違憲理由 實例與解析 🌻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與違憲理由 實例與解析 🌻四.配偶未拋棄繼承處理原則,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遺產稅分單 及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及視為現存財產,實例解析與節稅規劃 🌻五.配偶拋棄繼承處理原則,拋棄繼承配偶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與擬制遺產非執行標的,實例與解析 🌻六.處理原則適用與遺贈稅法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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