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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商標專利權,也能被法拍嗎?
2006/03/02
作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案例

柯先生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天同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標及專利,法院鑑價後,準備近期內拍賣。林先生很想前往應買,但又怕商標專利權這種抽象性的權利買了之後,不知如何處理。事實上,拍得商標專利權真是這麼一件麻煩事嗎?

解析

商標專利權是屬於一種抽象的無體財產權,在強制執行法中稱之為「債務人之特殊財產權」,此外尚包含出版權、著作權、電話租用權、股權等是。
其查封的方式,依新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七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無第三債務人之權利,即如商標專利權,應由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其處分該無體財產權即可。如該權利尚有第三債務人時,則法院還要再向第三債務人發出禁止清償、交付或移轉的命令。如有標的物者,法院尚得發出命令,命令第三人將權利標的物交付法院,以利換價。
查封後的商標專利權,執行法院會依新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而其中之命令讓與,即指命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讓與他人,而以讓與所得價金清償債權人之金錢債權而言。
命令讓與,得由執行法院以動產拍賣或變賣方法行之,亦可酌定或鑑定適當價額,交由債權人承受之。像本案例中,法院係依動產拍賣程序,於鑑定適當之價格後準備拍賣,再以拍賣所得之價金清償債務。
其次,專利權為獨立之權利,雖得為執行之標的,但依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故專利權之應有部分雖得扣押,但換價時除由他共有人承受外,若由他人承受,則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以保護智慧財產權。如他共有人不同意時,應依新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命令管理,以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不可撤銷扣押。
再者,商標專用權為無體財產權,具有財產價值並得讓與,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其於拍賣轉讓時,仍應依商標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否則仍不得對抗第三人。且買受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仍應符合商標法第二條之規定,即:「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之要件,才得申請移轉登記。以上均是商標專利拍賣時應買人應行注意之事項。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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