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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代價:扶養費之損害賠償1
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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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沅樺
受害者配偶的扶養費如何計算? Q1 文慧的先生不幸發生車禍去世;文慧想到先生就這樣走了,留下嗷嗷待哺的二子一女,往後的日子怎麼過,就覺得生不如死。後來聽說可以請求肇事的王明賠償扶養費,真的是如此嗎?如果是的話,可以請求多少的扶養費? A 凡是依據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有受被害人扶養之權利之人,均可以請求扶養費之損害賠償。例如:「配偶為終身共同生活之親屬,較之家長家屬之關係尤為密切,夫妻間負扶養之義務,應無疑問。故夫妻之一方被第三人不法侵害致死者,他方如果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而受另一方之扶養,得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加害人為損害賠償。」。所以文慧可以請求王明賠償現在年齡至平均國民餘命間之年數的扶養費,一般以所得稅法之扶養親屬寬減額為準。
車禍的代價:扶養費之損害賠償2 未成年子女車禍身亡,父母可向肇事者請求扶養費? Q2 現年十二歲的小青發生車禍了。他的父母年紀已大,好不容易老來得子,小青媽媽四十多歲才懷胎生下小青。現在這個唯一的寶貝竟然來不及留下一句話,就這樣走了。六十多歲的小青父母,想到以後就惡夢連連。他們可以請求肇事者志勇,賠償其扶養費用之損害嗎? A 前述對於被害人有扶養請求權之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扶養費用之損害;但是,如果車禍發生時,被害人還沒有扶養能力,對於該被害人將來有扶養請求權之人是否仍有扶養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答案應是肯定的。亦即,被害人雖尚無贍養其父母之能力,而其父母將來賴其贍養,苟無反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亦無贍養能力,侵害被害人將來應有之贍養能力,即與侵害其父母將來應受贍養之權利無異,其父母得因此訴請賠償。至贍養費數額,應以被害人將來供給贍養能力為準,不應以父母此時需要贍養之生活狀況為準。
車禍的代價:扶養費之損害賠償3 子女中一人身亡,父母請求的扶養費依法打折 Q3 承上例,如果小青另有一個哥哥,將來可以一起對其父母負起扶養之責,那麼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有無不同? A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此為民法第1115條第3項所明定。故小青對其父母之扶養義務,不因哥哥也應負扶養義務而可免除。小青的父母因小青死亡,受其扶養之權利受有侵害,請求肇事者志勇賠償,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之規定,自屬有據。但是,計算扶養費的損害賠償時,應按扶養義務人數平均計算。小青有一個哥哥,其父母的扶養費用請求權只有二分之一。
車禍的代價:扶養費之損害賠償4 一家之主死亡,妻女的扶養費如何計算? Q4 黃俊明在一場車禍中走了,去世後,留下二十八歲的妻子美美、七歲的小明及五歲的小美。他們可以向肇事而應負完全責任的文成請求多少扶養費之損害賠償呢? A 被害人有扶養義務之人,可對加害人請求扶養費之損害賠償,已如前述。惟請求扶養費的數額,是依據受被害人扶養之親屬得請求扶養的期間長短來決定。換言之,如果是成人,得請求之扶養費是到其死亡時為止。不過,因為每個人壽命均不相同,所以,為公平起見,現在是准許請求至內政部統計的男女年齡平均餘命為止(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台灣地區男女年齡平均餘命表計算)。未成年人則請求至其成年時為止。美美距平均餘命的七十三歲還有四十五年,可以一次請求四十五年的扶養費之損害賠償;至於小明和小美距成年分別還有十三年和十五年,均得請求扶養費之損害賠償。 請求扶養費賠償之金額,應該依據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因而每個人扶養所需之費用均不相同,但為公平及簡便起見,一般均以每年申報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寬減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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