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
合法討債第一招--調查財產,快、準、省!
2007/07/17
|
作者:
劉孟錦
債權人可否向稅捐單位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
一、依據86年5月22日公布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因此,財政部依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已開放本來屬於機密的納稅人財產檔,債權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或其委任的受任人,只要持民事確定判決書或其他等執行名義,就可以向全國國稅局(含分局、稅捐稽徵所)繳費申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基本上,債權人可向全國任一國稅局(含分局)查調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而債務人的營業資料則必須向債務人營業所在地的稅捐處申請。 二、查調標的: 1.財產資料:含土地、房屋、車輛、投資(即股東名冊)資料清單。 2.綜所稅所得資料:含薪資、利息等所得資料清單。 上述各項標的,查調內容如后: 1.土地所有人姓名、地籍編號、土地地段及其面積、持分率、現值。 2.房屋所有人姓名、房籍編號、房屋座落及其面積、持分率、現值。 3.車輛所有人姓名、車牌、車型名稱。 4.投資公司、股份面值(每股面值十元乘以持有股份)。 5.薪資、利息所得:其給付之公司或存款金融單位。
債權人須有哪些執行名義才能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而上開法條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依財政部的見解,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而言(財政部87年12月9日台財稅第871944463號函參照)。因此,債權人取得下列執行名義者,即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款或有疑義,容後詳述)。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