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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亮相--自由身換得不義財,三思而行!
9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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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貴群
職務上不允許的行為,昧於人情關說、金錢誘惑而施予他人不當利益者,身為人民公僕的你,為此要付出多少代價?看不慣公務人員貪贓枉法,欲繩之以法而後快的小老百姓,你該祭出的高明功法,又是哪一招?權衡進退,新書搶先讀,有利而無害! 文◎袁貴群 書名:公務員無罪防身術 作者:袁貴群 系列:三百六十行法律權益系列23 1W23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相關問題: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例如: 一、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核發執照事項人員,收取廠商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對於檢查不合格之情事,於廠商未依規定改善完成前,執照應不可核發,卻故意為核發。 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查閱他人前科紀錄資料之警員,收取徵信業者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洩漏他人紀錄資料。 三、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查閱他人財產或所在地資料之員工,收取徵信業者給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洩漏他人財產或所在地資料。 四、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主管登記事項人員,對於主管登記事項,故意為不實判定,而收受申請登記者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主管或主辦公用工程之人員,洩漏工程底價給投標廠商,取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負責轄區內各醫療院所不實醫療廣告及密醫之查緝,明知他人所交付上開賄款及禮盒,意在使其免予取締該診所之違法僱用密醫犯行,竟基於概括犯意,就該違背職務之行為,連續收受賄款及禮盒,而違背職務,對於僱用密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不予取締。 以上僅為列舉,凡具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人員,即有本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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