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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不公,猶如助紂為虐
2008/03/27
作者: 郭英
我住的公寓,早於民國50年完工進住,那是台灣第一批的公寓房子,距今已近五十年。房齡算是最老的,最高只到四樓,因為選購時只剩下兩戶,無法多做挑選。沒多久,房子就開始漏水,因為是頂樓,終年處於修漏,又沒有梯子可以直上屋頂,為了修漏方便,便加蓋了一座梯子,加上三、四十年來不斷地修漏,四十年來總共花費了近五十萬之巨,給我帶來極大的壓力與苦惱,這無底坑不知會危害至何時。無奈之餘,遂在三重一帶,購得一層廉價的四樓公寓。
老天開玩笑,自買成後,現住處的漏水情況才見好轉,仲介公司接著好心為我介紹一單身房客,老婆暫留國外,他本人和父母都住附近,此外還擁有一店面出租。鑒於世風不古,各式犯罪事件時有所聞,本人為一年近八十的單身老婦,為小心防範,特在仲介公司提供的租賃合約外,再加一道官方保險,即在台北縣某地方法院公證,但是條約的內容規範,對於一個蓄意違規的人,一點作用也沒有,這名房客竟然全不理會,我行我素,擅自在租金中強行扣除他的購物價款(租約內容已明白書明,同時簽約前也再三申明租約依據房客接受房屋現狀而訂立)。租金自每月一萬一千元被扣得只剩下不到三千元,租金一萬一千元比時價便宜的原因就是設備並未完備的緣故。
我雖出身師範,卻只知終日與小朋友為伍,成家後才逐漸熟練家務事,對「法律」可謂一竅不通,年齡老邁又欠幫手,獨自四處波奔,請教有關常識又要寫書狀……,勞民傷財,體力已不勝負荷,何況那房客常以電話、書信騷擾,法院通知出庭的郵差,總是在我難得午休喘口氣的時候,在樓下大叫:「○某,法庭通知出庭」,那簡直又是一道催命符(因為房客控告仲介,加盟的問題要我合作)。以他到處無事生非的劣根性,我怎敢狼狽為奸?事實上我對仲介的組織一無所知,卻無辜地像罪犯一般被法院傳喚。最可惡的是房客擅自亂扣我的房租,反倒告我一狀,法官也不詳察底細,我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以息事寧人,因為這房客耍賴、狡詐慣了,所以慎重在他搬走之後,應法院人員出函通知,於某日午後上班時至該股帶同他們至我三重公寓察看是否已搬清。我想也有道理,因為是自己的房子,自然知道路線,我慎重其事,中午就趕到法院,那主事小姐卻姍姍來遲,還一臉不悅地說:「妳要自己去,不能坐公務車。」我的天,我根本就不具坐公務車資格,是主事者在公文上這麼寫的。無奈,我只好儘速趕往三重,眼巴巴地直等到四點多鐘,鄰居告以曾見到一部公務車來過,我這才留張字條貼在大門上後離開。事後該股的負責人還責怪我,為何不坐計程車等等,天曉得,是他們的公文中要我先到法院帶人的,怎麼最後倒耍弄起小老百姓來了?縱使我在忙迫中跳上計程車,也得受阻於紅燈啊!弄得我百口莫辯。
想我一生舛逆,幼失怙恃,爾後又遭前夫遺棄,弱勢如我,正需執法者正義的助善懲惡,哪知我們一系列的法治機構卻是如此地教人心寒,加上房客的惡行,嚇得我空了兩年房子不敢出租,除了束緊腰帶外,只有無語問蒼天了。那房客又恐嚇,又利誘,又錄音,又獅子大開口……非常熟練的詐欺手法,法官辦案無數,應該洞察一些刁鑽狡猾的作為,辦案豈可敷衍了事,加害弱勢?如此薪俸來自同胞的納稅血心錢,竟怠忽職守,能不汗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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